COP29關于《巴黎協定》國際碳市場“6.4條機制”的有關成果
COP29關于《巴黎協定》國際碳市場“6.4條機制”的有關成果
2024年11月24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二十九次會議(COP29)正式閉幕。大會最終就氣候融資集體量化目標(NCQG)、《巴黎協定》第六條國際碳市場機制等關鍵議題達成了一系列成果。
其中,會議就通過了《巴黎協定》“6.4條機制”的決議文件——《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所確立機制的規則、方式和程序(FCCC/PA/CMA/2024/L.16,以下簡稱“《6.4決議》”)?!?.4決議》共7節25款,本文將對照決議原文對其所涉及的機制運行、方法學原則、減排量授權、登記簿實施建設、適應分成豁免、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結轉等6項主題進行重點解讀。
一、6.4條機制的運行需考慮當地實踐與國際環境協定,加快建立注冊登記簿
決議原文: 2. 還請監督機構與相關利益攸關方協商,進一步聘請獨立的科學和技術專家以及當地社區,并在相關情況下納入土著人民的認識、科學和實踐,以支持其工作,包括通過其專家小組,在必要時審查提案并接收獨立的科學和技術建議; 3. 進一步要求監督機構在開展工作時考慮相關的國際環境協定,包括在執行“適用第五章B 節(方法)關于制定和評估第6條第4款機制方法學的要求”、“標準:涉及第6條第4款機制下清除活動的活動要求”以及“第6條第4款可持續發展工具”時; 5. 敦促監督機構和秘書處加快建立機制登記簿及相關程序; |
要求6.4條機制更考慮當地實踐的相關因素。 對此前監督機構通過并提交大會的兩項標準,要求考慮相關國際環境協定。 提出監督機構和秘書處要加快6.4條機制注冊登記簿的建設以及相關管理程序的設計工作。 |
二、推動強化方法學核心原則,基準線與監測方法將基于CDM修訂
決議原文: 8. 鼓勵監督機構加快推進與基準線、向下調整、標準化基準線、抑制需求、額外性、泄漏以及非永久性和逆轉(包括項目計入期監測、逆轉風險評估和補救措施等方面)相關的進一步標準、工具和準則的工作,并指出該機構已為2025年制定了初步工作計劃; 9. 請監督機構回顧第3/CMA.3 號決定第5(b)(i)段,加快修訂《京都議定書》第12條規定的清潔發展機制所使用的基準和監測方法,以便酌情按照第3/CMA.3 號決定附件第五章B(方法)對第6條第4款所確立機制下的活動適用經修訂的方法; |
鼓勵進一步就方法學核心原則相關標準、工具和準則進一步推進工作。 結合當前高質量自愿減排量分級分類趨勢,基準線、向下調整、標準化基準線計算方法、抑制需求、額外性、泄露,以及永久性與逆轉風險(包括項目計入期期間監測、逆轉風險評估以及補救措施等方面)等方法學的核心原則同時可以作為對減排量質量認定的評估框架。 加快修訂《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所使用的基準線與監測方法。 |
三、減排量需根據用途授權,同一減排項目可先后用于國內與國際交易
決議原文: 10. 回顧第7/CMA.4號決定附件一第38段規定,機制登記冊管理員在簽發第6條第4款減排量時,應根據東道國的聲明確定其授權狀況。根據第3/CMA.3號決定、附件第42 段向監督機構提供,并鼓勵東道國盡早向監督機構提供第6條第4款減排量授權聲明; 11. 澄清上文第10段所述的陳述應包含信息,這些信息可作為東道國批準第6條第4 款所述活動的一部分來納入,內容涉及該活動是否: (a) 全部或部分授權針對基礎活動發放的第6條第4款規定的減排量,用于實現國家自主貢獻和/或根據第2/CMA.3號決定附件第1(d)和(f)款的其他國際減緩目的; (b) 不授權針對基礎活動發放任何第六條第4款規定的減排量,以用于實現國家自主貢獻和/或根據第2/CMA.3號決定附件第1(d)和(f)款的其他國際減緩目的; (c) 允許按規定,可為相關活動發放減緩貢獻第6條第4款減排量,同時指出,東道國可在稍后階段授權第6條第4款的減排量,但須遵守下文第12款所述的規定; 12. 決定東道國締約方可授權使用已由監管機構發放的減排貢獻第6條第4款減排量,以用于實現國家自主貢獻和/或用于第2/CMA.3號決定附件第1(d)和(f)款所界定的其他國際減緩目的,具體而言,授權使用減緩貢獻第6條第4款減排量,通過在以下第13款所述的指定時間框架內,向監督機構提交授權聲明,自減緩貢獻第6條第4款減排量發放之前起適用,在任何減緩貢獻第6條第4款減排量在機制登記冊內或登記簿外轉移之前適用且使用相應調整相關要求,并適用第7/CMA.4號決定附件一第39款關于減排量已轉移用于適應分成以及第7/CMA.4號決定附件一第40款關于注銷以實現全球排放的總體減緩的要求; 13. 請監督機構根據其經驗考慮并確定是否有必要設定一個時間限制,即從發出請求到東道國提供授權聲明的時間,并在其年度報告中向作為《巴黎協定》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第七屆會議(2025年 11月)報告結果; 14. 還請秘書處在監督機構的批準下,為上述第12段所述流程制定必要的指導方針并付諸實施,確保: (a) 各自的減緩貢獻第6條第4款規定,減排量仍由減排活動參與者持有,且未在機制登記冊中轉入或轉出; (b) 根據第2/CMA.3號決定附件第三章(相應調整)作出的相應調整,應由東道國適用,如授權是在發布時提供的,而不是遲于發布時提供的; (c) 適應基金根據第3/CMA.3 號決定附件第七章(適應和行政費用的收益分成征收)收到的適應收益分成,包括經授權的第6條第4款減排量,而非第6條第4款減排量的減緩貢獻減排量; |
注冊登記管理員簽發減排量時,減排量存在3種授權情況: a. 全部或部分授權簽發A6.4ER用于實現NDC和/或其他國際減緩目的; b. 不授權為簽發A6.4ER用于實現以上目的; c. 允許為簽發減緩貢獻A6.4ER,并指出在后續階段再授權為A6.4ER; 對于情況c,如東道國計劃使用減緩貢獻A6.4ER實現國家自主貢獻或其他國際減緩目的,相關進出注冊登記簿的減緩貢獻A6.4ER在轉移時需進行“相應調整”,并需將減排量轉移5%至適應基金賬戶,注銷2%用于全球排放總體緩解。并且減緩貢獻A6.4ERs仍由減排活動參與者持有,未在注冊登記簿轉入轉出,且相關授權在簽發前需完成。 該條款為東道國提供了對同一減排項目先后用于國內和國際消納用途的過渡與轉換措施,即同一減排項目可以先簽發減緩貢獻A6.4ER用于國內碳定價機制,在其后授權為A6.4ER用于國際碳市場交易(他國用于履行NDC、CORSIA等)。 一種可能存在的情景是:對計劃參與6.4條機制的減排項目,東道國可根據價格或國際國內供求情況保留用于國內碳市場履約或轉換用于國際市場交易的靈活性。 盡管減緩貢獻A6.4ER簽發后同樣需要轉移5%至適應基金份額賬戶,但用途未明確。目前僅明確將A6.4ER的5%的轉移份額用于為發展中國家支付適應費用與基金管理費用。 |
四、參與方登記簿可與6.4條機制登記簿鏈接,需保證減排量歷史信息可查
決議原文: 16. 請注意-/CMA.6 號決定的第九部分A節; 17. 決定第2/CMA.3號決定附件第29段所述的參與方登記冊可自愿連接到機制登記冊,且這種連接應能夠按照第6/CMA.4 號決定附件一第I.B 章第9至10段轉移經授權的第6條第4款規定的減排量,同時確保避免重復計算,符合第6/CMA.4 號決定附件一第18段的要求,并能夠提取和查看有關經授權的第6條第4款減排量的持有量和歷史行動的數據及信息; 18. 要求秘書處以一種能讓所有參與該機制的締約方使用該機制登記冊的方式實施該機制登記冊; |
參與方注冊登記簿可自愿連接到6.4條機制登記簿,以確保經授權的A6.4ER的轉移符合要求且避免重復計算; 要求注冊登記簿可以提取和查看有關A6.4ER持有量和歷史活動的資料和信息。 |
五、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可以豁免5%適應收益分成
決議原文: 19. 注意到監督機構2023和2024年的年度報告,其中建議將第6條第4款中關于最不發達國家活動的收益分成豁免,同時確認最不發達國家可以選擇不利用這一豁免; 20.決定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的第6條第4款活動可不受適應資金收益分成制度的約束,但同時確認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可以選擇不利用這一豁免; |
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的6.4減排項目開發減排量后,可不向適應基金賬戶轉移5%的減排量,但也可以選擇不利用這一豁免。 |
六、清潔發展機制造林與再造林項目可率先結轉為6.4條機制減排項目
決議原文: 21. 決定在清潔發展機制下注冊的造林和再造林項目活動,在滿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可向第6條第4款所確立的機制過渡,并作為第6條第4款的活動進行注冊: (a) 已注冊的清潔發展機制造林和再造林項目活動的參與者或其代表向秘書處以及設立清潔發展機制的東道國締約方第6條第4款所指定國家主管機關提出請求,要將已注冊的清潔發展機制造林和再造林項目活動轉變為第6條第4款項目活動,且不得遲于2025年12月31日; (b) 由清潔發展機制的東道國締約方第6條第4款所指定的國家主管機關向監督機構提交的關于將已注冊的清潔發展機制造林和再造林項目活動結轉的請求在2025年12月31日前獲得批準; (c) 符合第6條第4款所確立的清潔發展機制的造林和再造林項目活動或活動方案,符合該機制的規則、方法學和程序;9該機制所涉清除活動的相關適用要求,即監督機構標準“第6.4條機制下涉及碳清除活動的要求”中所包含的機制;以及作為《巴黎協定》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未來的任何相關決定; |
明確了規定時限內清潔發展機制造林和再造林項目結轉的要求。 在清潔發展機制下注冊的造林和再造林項目活動在2025年12月31日前向秘書處以及《清潔發展機制》6.4條指定的國家主管部門(DNA)提出請求,并獲得監督機構批準,且滿足相關標準及未來相關會議決定要求,可向6.4條機制結轉且作為6.4項目注冊。 從清潔發展機制造林和再造林項目結轉開始試行監督機構此前通過并提交審議的《標準:第6.4條機制下涉及碳清除活動的要求(01.0版)》。 |
背景補充
COP27中,關于《巴黎協定》第6條第4款下減排量產生機制中首次明確了減排量將區分為“A6.4ERs”與“減緩貢獻A6.4ERs”。根據已有的相關文件解讀,兩類減排量實際上受到相同的額外性、方法學、監測和核查程序以及保障措施約束。二者核心區別在于,按照《巴黎協定》機制產生的減排量是否經過了東道國的授權,并需要進行“相應調整”(即減排量交易給其他國家后,減排量不能再計入東道國自身的減排成果)。
當減排量根據《巴黎協定》第6條第6款相關要求開發后:
如果計劃用于其他國家NDC履約,國際減緩目的(例如CORSIA)以及其他目的(如國際自愿減排市場),需經過東道國授權并進行“相應調整”,并以“A6,4ERs”形式參與6.4條機制。
如果計劃用于國內的碳減排定價機制或措施(如CCER),以及相關結果導向的氣候融資,則不需經過東道國授權與“相應調整”,以“減緩貢獻A6.4ERs”形式存在。
2024年11月11日,在COP29的首日會議上,《公約》締約方已就《巴黎協定》第6條第4款下的兩項標準進行了審議。監督機構改變了以往做法,制定、通過并發布了與《巴黎協定》第六條有關的兩項標準后,遞交締約方大會審議。兩項標準包括《標準:應用第V.B章(方法學)的要求制定和評估第A6.4機制方法學(01.0版)》和《標準:第6.4條機制下涉及碳清除活動的要求(01.0版)》。其后締約方大會正式發布的主席提案決定草案(FCCC/PA/CMA/2024/L.1)中,雖然并未直接表示通過相關文件,但總體對兩項標準表達了正面態度,并在其后《6.4決議》對相關標準進行了試行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參考資料:
https://unfccc.int/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cma2024_L16_adv.pdf
https://unfccc.int/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cma2023_16a01_adv_0.pdf
https://unfccc.int/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cma2022_10a02_adv.pdf#page=33
https://unfccc.int/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cma2021_10_add1_adv.pdf#page=25
https://unfccc.int/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A6.4-SBM014-A05.pdf
https://unfccc.int/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A6.4-SBM014-A06.pdf
來源: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