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北京市碳排放配額有償競價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規范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碳排放配額有償競價收入管理工作,落實《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京政發〔2024〕6號)要求,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北京市碳排放配額有償競價收入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規范碳排放配額有償競價收入(以下簡稱“有償競價收入”)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京政發〔2024〕6號)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財稅〔2016〕3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有償競價收入,是指在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市生態環境局通過有償競價的方式發放碳排放配額取得的收入。
第三條 有償競價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全部上繳市級國庫,納入市級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開展碳排放配額有償競價,市生態環境局所屬市應對氣候變化管理事務中心作為執收單位,負責有償競價收入的收繳工作,市財政局負責有償競價收入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有償競價收入收繳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局依據相關規定,按需組織碳排放配額有償競價工作,通過發布通告明確有償發放總量、參與主體、發放底價等,市應對氣候變化管理事務中心依據公告內容對參與主體資格等進行技術性審核。市生態環境局可委托本市碳排放權交易機構(以下簡稱“交易機構”)實施有償競價工作。
第六條 交易機構負責實施碳排放配額有償競價交易工作,組織完成資金結算,市應對氣候變化管理事務中心按規定將有償競價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有償競價交易產生的手續費納入市生態環境部門年度部門預算。
第七條 市應對氣候變化管理事務中心按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要求,根據碳排放配額有償競價結果,將有償競價收入繳入“碳排放配額有償競價收入”(收費代碼500075001)收費項目、“其他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科目編碼103079999)預算科目,為成交人開具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第八條 因錯收、錯繳或其他事項需退付有償競價收入的,由繳款人向市應對氣候變化管理事務中心提出退付申請;市應對氣候變化管理事務中心審核后,按規定向市財政局申請辦理有償競價收入退付手續;市財政局收到退付申請后,按照本市非稅收入退付相關規定,及時辦理收入退付手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市財政局應當按照相關制度規定,加強有償競價收入管理及相關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挪用、占用、截留有償競價收入的,以及在管理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